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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盐城最新拆迁征收公告来了!这次有你家吗?
盐城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盐(开)拟征告〔2023〕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水利公用设施项目(第Ⅵ防洪区排涝闸站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符合“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二、征收范围
位置范围:东至空地,南至迎春河,西至空地,北至西潮河。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城街道正丰村二组。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张芳;联系电话:0515-68821511.
特此公告。
附图:
盐城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盐(开)拟征告〔2023〕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公园与绿地项目(城市景观带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符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二、征收范围
位置范围:东至黄山路,南至嘉陵江路,西至拟改道迎春河,北至河流。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城街道正丰村一组、四组。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2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张芳;联系电话:0515-68821511.
特此公告。
附图:
盐城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盐(开)拟征告〔2023〕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工矿仓储项目(明阳二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符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二、征收范围
位置范围:东至空地,南至漓江路,西至北舍路,北至湘江路。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城街道中舍村四组、南舍村。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12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张芳;联系电话:0515-68821511.
特此公告。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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